依照现行法律
法规,若存在如下情况中的任何一种,都将被视为
犯罪行为引发的追诉事项:1.滥用
伪造的
信用卡、利用
虚假证件骗取到的信用卡、已经失效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且涉及金额达到五千元人民币以上者;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所提到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境:(一)捡拾他人遗失的信用卡并予以使用;(二)骗夺他人信用卡并加以利用;(三)通过偷盗、收购、骗募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他人持有的信用卡信息资料,然后将其用于互联网上、通信终端设备上进行使用;(四)从事其他类型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2.恶意透支金额达到人民币五万元及以上者。符合规定的持卡人因具有
非法占有目的,超过规定的限定额度或者规定的还款期限进行借贷消费,并且经过发卡银行对其进行两次
催收之后超过整整三个月仍然未做出回应,则需按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加以认定。在此基础之上,有以下诸种法定情境皆可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所指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1)明知自身无能力偿还
债务却进行了大规模的透支,以致无法履行还款义务;(2)肆意挥霍所借资金,犯下无法归还的严重过错;(3)在完成透支后逃离现场、改变联系方式,躲避银行的催促;(4)进行抽逃或转移资金,藏匿资产以逃避还款责任;(5)利用透支资金从事
违法犯罪活动;(6)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占有资金,并拒绝归还给
债权人的各种行为。所谓的“恶意透支”总额,即发卡银行依据第一款规定的行动准则认定持卡人拒绝偿还或尚未偿还的实际金额。这里并不涵盖复利、
滞纳金、手续费等由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