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缔结
离婚协定。
在实现
离婚前,男方与女方务必签订一份详细且具备法律效应的书面离婚协定,其中应明确表明双方
提出离婚请求为自愿行为,并就子女的
抚养权分配、
财产分割及
债务承担等问题达成共识。
(2)提交申请。
为了确保申请流程顺利进行,男方和女方应当携带个人
身份证件、户口簿、
结婚证以及详细规范的书面离婚协定等相关证明文件亲赴当地政府所属的民政部门
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3)引入冷静期规定。
自
离婚登记手续提交之日算起的30个自然日内,若有任意一方反悔或撤回申请,均可前往该民政部门撤销离婚登记申请,此即所谓的“30日冷静期”规定。
(4)审查与签发证书。
如若届满30日期限,自从第31日开始至第60日期间,男方与女方仍须亲自至当地民政部门领取
离婚证件,以示正式结束婚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