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要之举应为各方
当事人通过协商妥为化解纷争,如若协商无果,则应诉诸于人民政府进行解决。
1.针对单位间所产生的争议,该等处理权限应归属于县级以上级别人民政府;
2.对于个人之间或个人与单位之间所引发的争议,其处理权限则应交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级别人民政府负责。
农村
土地确权纠纷,即指当事人在涉及
土地所有权、
使用权及其他相关土地权益归属方面所产生的争议。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
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