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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缓刑由谁决定

撤销缓刑需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向原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该院运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理。
此外,被宣告缓刑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须经由公安机关监管考察,同时其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也要积极给予配合,若无《刑法》第七十七条所列举之情况,缓刑考验期满时,原先判定的刑罚将自动解除,并公开宣告这一事实。
反之,如果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又表现出新的罪行或者发现其先前还未被判决的徒罪,那么他的缓刑也就应被立即撤销,需对其所新犯下的罪行以及新发现的罪实行单独审查,之后依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决定应施加于罪犯的刑罚。
另外,对于那些在缓刑考验期间,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管规定,且情节颇为严重者,其缓刑也应被依法撤销,届时应执行原先判定的刑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最新修订:202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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