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
姓名权明确被划归为每个人所享有的基本自由权利之一,即在遵循社会道德规范和法律规定范围内,人们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变更自己的姓名。
然而,当出现在由父母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其子女的姓氏改为继母或者继父所带来的争议问题时,应当责成该
行为人恢复孩子原来的姓氏作为解决之道。《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
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
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
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
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
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
收养人向户口
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