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
刑事法律
法规中,公安机关对被依法
拘留者实行拘留期最长不能超出二十四小时的规定。
详细内容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被拘留者应有二十四小时以内接受公安部门询问的权益。
同时,如果公安部门在拘留期间发现不应继续拘留该人员,他们必须马上释放被拘留者,并且发放
释放证明书。
若案件情况需
逮捕但现有
证据仍然不足时,公安部门也可选择采取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等措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