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新娘
离家出走时,夫妻双方可以选择
离婚来终
结婚姻关系。如果双方能够达成共识并就离婚事宜进行友好协商,那么他们便可共同前往民政部门
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由于不能在民政部门完成
离婚登记等原因,
当事人可能会向具有司法
管辖权限的法院提
起诉讼,以求获得离婚裁决。在此过程中,法院通常会先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效并且夫妻二人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法院则应准许其离婚。此外,倘若妻子毫无明显理由而拒绝出席法庭审理,法院有权对其作出
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