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刑法》之规定,通常情况下凡是触犯了该法的人士都面临着相应
处罚,但是在存在以下几种法定情形的情况下,则不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罚:
第一种情形即为情节极其轻微且对社会造成危害较小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被认定为非
犯罪行为;
第二种情形则是指犯罪行为已经
超过追诉时效期限;
第三种情形则是指依据我国《特赦令》获得赦免
刑罚之人;
第四种情形则是根据《刑法》中关于告知制原则的规定,如果该罪行尚未被告发或者已经
撤诉;
第五种情形则是指
涉嫌犯罪的嫌疑人或被告已经离世;
第六种情形则是针对未满十二岁的未成年涉案人员;
最后两种情形分别为无法完全控制和看待自身行为的人以及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发病期间的犯罪行为。
以上这些情形依照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已经足以免于
刑事追踪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
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
犯罪的;
(二)犯罪
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