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妇选择
离婚时,首要问题便是确定那些负债究竟是属于其共同负债,还是个人负债。
为确保公平公正,这两类
债务将分别作不同处理。
当涉及到共同负债时,夫妻有权通过自主协商来商定负担
分配比例,如若协商无法达成共识,便可诉诸法律,请求
司法部门依法裁决。
相对应地,在个人负债中,仅由其中一方承担还款责任,另一方无需对此负担任何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共同负债的涵盖范围如下:
(1)婚前行囊购置的房产及物品,已经转化为夫妻共同财富,为此购置行为所产生的负债便是共同负债;
(2)婚前或婚后,夫妇为了家庭整体生活所背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介入生产经营事业,或有一方负责经营事业,并将所得收益用以改善家庭生活条件或与伴侣共享所产生的负债;
(4)夫妇中有一方或者双方因疾病治疗及其所负须履行法律义务者的
医疗费用而产生的负债;
(5)由于需维持和培养子女而产生的负债;
(6)由于需
赡养负有法定
赡养义务的父母而产生的负债;
(7)为支付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成本而产生的负债;
(8)为支付必要的社交费用而产生的负债;
(9)经夫妻二人协议确定为共同负债的债务;
(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负债的债务类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