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合同与终止合同之间的显著差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终止适用于持续性的契约关系(即所谓连续活动或者长期的合同),相反,解除则较为适合于非持久性的契约关系(例如相关服务或短暂交易性质的合同)。
其次,只要合同终止的行为得到执行,它只能对未来产生影响(即终止之后的责任以及义务等将不再具有约束力),而对于过去已经履行或未履行的部分,其效力不受影响;
然而,当合同解除的决定被正式作出后,它便会对过去、当前乃至未来的合同各方都会产生深远的影响(例如过往契约关系将会被认为失效,合同双方需承担由此带来的各项法律后果),具备追溯既往的效力。《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