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所遭受的伤害具有以下任意情况时,将能够推断出医疗机构存在过失:首先是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行政制度及其他关于疾病诊断治疗的执业规范;其次是有意隐藏或是拒绝向就诊者提供与其所涉及到的医疗纠纷有关的完整病史资料;再次就是遗失、伪造成立、恶意修改或非法处置病史记录文件。《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