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皆被归类为提供劳务性质的契约类型,然而它们依然存在诸多差异。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为其提供的服务范围具有一定的限制,他们仅仅负责将委托人的订约机会告知对方,或者成为建立契约定金的中间人。他们无法直接参与委托人与其第三方客户之间的业务谈判和签署。然而,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则并非如此,他们在行纪合同中充当着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他们能够代表委托人直接处理各种经营交往活动,与第三方客户产生直接的权利和责任关系,同时处理事务的成果不能直接归结于委托人,而是通过行纪人自己来影响所达成的协议。(2)居间人在居间合同时,他们的工作内容主要是帮助委托人寻找潜在的合作伙伴,并提供与之签订合同的机会。因此,他们自身的行为本身并没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另一方面,行纪人在行纪合同时是按照委托人的具体需求,进行采购、销售以及寄售行为等特定的法律活动,他们的工作内容更具专业化。(3)居间合同通常具有有偿性,因为居间人只有在中介成功完成契约交易时才能获得相应的回报。但是,如果居间人作为缔造契约者的中间人,他还能从条约双方获取报酬。而行纪合同作为有偿合同,行纪人只能从委托人一方获得报酬。《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