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与判处刑罚的主要差异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判处刑罚囊括了拘役,换句话说,拘役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判刑方式,在法律层面上是隶属于判处刑罚之下,两者构成包含与被包含的逻辑关系;
其次,与之相反,拘役的持续时间相对短暂,而判刑的具体执行期限因情况而异,长短不一;
最后,需要特别指出,拘役介乎于管制及有期徒刑两种刑罚之间,其轻重程度相较略显轻微,然而在判处刑罚之中,刑罚轻重各有不同。《刑法》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刑法》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