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费用,依据医疗机构开具的治疗所需之医药费、住院费等具体收款收据,联同病历记载及诊断证明等支持性证据进行综合判断确认。
若赔偿义务方对于医疗行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存在质疑,应当自行承担相关举证责任以获得合理主张。
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所产生且实质性的医疗费用将作为赔偿的数额被确定。
涉及到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时所需的康复费用、适量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可能的后续治疗费用,赔偿权利人可选择等待实际发生之后另行提出诉讼寻求解决。
然而,若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某项特定的医疗费用为必然会发生的费用,该项费用能够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共同列入赔偿请求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