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财产纠纷问题,首先应按自愿协商原则进行妥善处置,如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需提交至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实际状况与特殊性,参照从保障子女权益出发、优先尊重女性以及无过失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定。此外,对于丈夫或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活动中所享有的合法权益,也应该采取相应法规加以维护。《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