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据本条例相关规定,拆迁方有义务为被拆迁业主提供相应的补偿。
然而,对于违章建筑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将无法获得任何形式的补偿;
如若拆除未超出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则应视为合法建筑,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2. 针对拆迁补偿,可采用货币赔偿或房屋产权置换两种方式。
其中,货币赔偿的金额,需依据被拆迁房屋所处的地理位置、使用性质、建筑面积等多重因素,并参照房地产市场的评估价格来确定。
具体的实施细则,由各省级、自治区及直辖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3. 对于非公益性事业房屋的附属设施,不进行产权置换,而是由拆迁方直接给予货币赔偿。
而对于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拆迁方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重建工作,否则只能选择货币赔偿的方式。
4. 在拆迁租赁房屋时,如果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已经解除,或者被拆迁人已对房屋承租人进行了妥善安置,那么拆迁方应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
5. 拆迁方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作为拆迁安置的首选。
对于产权不明晰的房屋,拆迁方需要提出补偿安置方案,并上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拆迁。
在拆迁之前,拆迁方还需就被拆迁房屋的相关事宜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手续。
6. 对于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拆迁方应按照国家关于担保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同时,拆迁方还应向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用。
7. 在过渡期内,如果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了居住问题,拆迁方应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用;
反之,如果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了拆迁方提供的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用。
8. 由于拆迁非住宅房屋可能会导致停产、停业,因此拆迁方应对此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