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立法层面上的法律要求来看,并没有经过政府依法定序且已领取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资源,不允许进行转让操作,然而这并不代表这类涉及到房屋交易的协议会因此而整体效力失效。至于《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这样的相关行政
法规性质的规定,当前市场上主要观点倾向于认为,如果违背了这些规定,也并不意味着房屋买卖协议及其附属条款必须被判定为完全无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
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
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