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
离婚案件中出现以下任一情形者,均可通过相互洽商或提请至人
民法院寻求变更
子女监护权事宜:(一)原本负责直接照顾子女日常生活起居的一方
当事人,由于罹患严重疾病或者因肢体残疾导致无法再有效履行
监护职责;(二)原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人士已经无法尽到基本的抚育责任或者已有虐待子女的恶劣行径,亦或是由其照看子女的方式给子女的心理健康造成了无可挽回的损伤和伤害;(三)在此种状况下,另有其他足够充分和正统的理由来推翻原有的子女监护权安排,要求进行更替和变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
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
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