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土地办理他人所有权证书必须经过原先批准使用此土地的市、县级行政机关的认可,批准之后方可前往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相关手续的办理。
尽管租赁土地能够合法办理产权证书和土地使用证书,但是在土地使用证书上所显示的特性则为租赁属性。
倘若今后需要将土地使用权转让,那么必须交付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金才能实现,具体金额因地区条件差异而有所不同。
关于他人所有权证书的办理流程如下:
首先,申请人应提交《房地产抵押申请表格》;
其次,申请人需明确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等;
然后,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书或者户口本)或单身证明文件;
第四步,签订《借款抵押合同》;
第五步,递交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六步,填写房屋评估报告书或抵押物价值协议书;
最后,如果是委托他人代理项目,代理人也应提供自己的身份证明以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委托书。《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三)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
(四)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规定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根据权利取得方式的不同,包括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批准文件。
申请在地上或者地下单独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按照本条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