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关于定金的退还,须遵循法律法规之规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列明,若订约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了定金后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则其无权要求收回定金;
反之,如收受定金的一方无法按约履行,则应向对方双倍偿还定金。
此外,定金的具体金额可由双方于订约时自行协商确定;
然而,其总额却不得超出主合同标的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且对于超过此限制的部分并不会产生定金的法律效力。
实践中,若实际交付的定金金额高于或低于原定金额,亦将被视为对原订定金金额的变更。《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