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读者们:
第一点:本罪所侵害的具体犯罪客体为国家级别的、限制出售物品与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政策制度;
第二点:它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则是未获得许可便擅自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它严格禁止交易的物品,擅自进行买卖对外贸易的许可证书、进口原产地证明书以及其它依据法定规章制度或授权文件而设定的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还有就是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从而严重扰乱市场并给其带来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点: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的公民或企业法人;
第四点: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及其意图,且必须是以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为主要动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