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并并非仅仅依据某一方的经济收入状况作为评判其应享有更多财产份额的标准,而是应遵循以下一系列原则进行合理分配:首先,对于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个人独特拥有的原始财产,除非有特定的约定,否则毋须在离婚时进行分割;其次,针对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若无法达成一致性的处理方案,则需提交至人民法院,由法院在综合考虑财产实际情形以及保护未成年子女及女方权益之原则下进行最终裁定;再者,倘若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了婚姻期间所有取得的财产均属于各自所有,那么遵从该协议便是理所当然之事;最后,如有一方因为抚养子女、照顾年迈父母、协助另一半工作等等事项付出过多贡献时,在离婚之时便有权向对方提出补偿要求,而对方也必须对此予以肯定回应。此外,当在离婚过程中出现一方擅自处置共同财产、或者恶意制造虚假债务以图侵吞另一方向财产的行为时,对此类侵犯方,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适当降低其所享有的份额,甚至可以完全剥夺。《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