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将农业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整个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首先,农用地的转换或者征用,都必须遵从土地利用的整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以及土地使用年度计划;
其次,在选定了某块农用地作为潜在的建设用地之后,用地单位务必首先就此咨询国土资源局及建设部门,以确保其符合相关的各类规划要求。
所有的规划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新编发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以下简称“7号令”)来执行。
如果该待建项目被纳入到国家国土资源局制定的《限制供地项目目录》中,那么在地方人民政府获批供应建设用地之前,须先行获得国土资源部的许可,方能进行后续的批准手续。
倘若该项目不幸被列入了《禁止供地项目目录》,那么在禁停期范围之内,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不会受理该项目的建设用地申请,各级别人民政府同样不能批准供应建设用地。
当我们确认该农用地适于用作建设用地时,然后依据建设部门的具体要求,对相应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的可行性研究和评估,最后向建设部门递交用地申请。
经过建设部门的评审,如果该申请满足条件,将会得到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
此时,用地单位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选址规费。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农用地转换和审批方面的文件效期为两年;
同时,已获得批准的农用地转换或土地征用在两年时间内尚未用到土地或者没有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话,先前的批准文件将自动失去法律效力。
接下来,用地单位可携带《选址意见书》向同等级别的国土资源局提交用地预审申请,待该局审核通过后,便会核发给《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这份文件的有效期限也是两年,自批准之日起开始计算。
对于那些已经完成预审的项目,若是在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关键因素上欲作重大变更,则应当重新向国土资源局申请预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第七条
国家应当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标准和规范。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遵守和执行国家制定的标准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