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拆迁时未能履行征讨补偿协议的承诺,相关部门有权进行强制拆迁。
具体来说,依据我国于2011年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二十八条所述,任何一位被征收方如果未能在法定有效期内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亦未提起行政诉讼,并且在拆迁补偿决定所规定的时限之内仍然不予主动搬迁的话,那么由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有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