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监护制度相较于法定监护制度,它使得成年人在意识清醒状态下有权自主选定一位值得信赖且可能并非亲属成员的人士,以书面形式将其设为自身失去行为能力后的监护对象,代为照料个人生活起居以及合法管理和支配个人财产权益等事宜。
通过双方签署意定监护协议,该项约定即告正式建立。
当协议签署方之当事人因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意定监护协议立即生效并启动,此时本应由当事人承担的监护责任便转移至监护人身上。
需要注意的是,意定监护协议并非单纯的财产处理协议,而是责成监护人保护被监护人的宝贵财产不受损失。
若监护人因疏忽或恶意侵犯了被监护人的人身及财产权益,监护人仍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