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活动中,要约具备法律效力并最终形成有效合同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首先,要约人必须具备签订该合同的法定权利和能力;
其次,要约需要表达清晰明了地订立合同的意愿;
再次,要约应该面向特定的接收对象进行发布。
原因在于,只有当要约被送到那些有望与之建立合同关系的受要约人手中时,才能激发他们做出承诺的意愿。
因此,从原则上来讲,要约应该向一位或者多位特定的人士发出。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