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几种情况可以被认定为夫妻共通的债务负担:
第一,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其中一方经日后的认可等各方共同决定而产生的应付之债;
第二,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其个人名义因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承担的债务;
第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开销、共同投资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志形成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