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上无法确认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是否存在。
然而,考虑到收养行为的严肃性与重要性,其得以成立的必要条件如下:
首先,收养者需无生育儿女或仅育有一名子女;
其次,收养者必须具有抚养、教育以及保证被收养者权益不受侵害的能力;
再次,收养者不得患有任何在医学领域被视为不宜收养子女的疾病;
最后,收养者须无任何可能对被收养者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违法犯罪记录,并且年龄需达到三十岁以上。
此外,所有相关当事人都应亲自前往收养登记机构办理正式的收养关系成立登记手续。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