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限内,男女两方可以自由协商决定财产归属问题,包括财产的个人所有与共同享有方式的确定和划分。
不仅如此,它们还可以选择将婚姻前已经拥有的财产纳入其决定范围之内。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决定均需以书面形式予以记载和确认。
此外,经过夫妻二人共同确认并遵守的婚前财产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这种协议的有效性就在于其建立在夫妻双方自愿、公平且合法的基础之上。
根据协议内容,夫妻双方能够通过协商,自主确定他们在婚前或婚后所拥有的财产和利益的归属问题,同时也需要明确表示对此类协议的共识和遵守意愿。
这样的婚前财产协议对于夫妻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