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发货物交付清单时使用虚假姓名,这无疑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这种行为被视为合同诈骗罪的一种表现形式。
具体来说,合同诈骗罪是指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诈手段,从而获取对方当事人的财产,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犯罪行为。
对于此类罪犯,我们将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会对其进行罚金的处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