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制有限公司这两种类型的企业组织架构内,赋予股东以其所持有股份的数量来参与对公司决策进行表达意见和投票的特权被称为“股东表决权”。
具体来说,这种权利的大小直接受到股东所拥有股权份额的影响和支配。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在举行股东会的场合中,股东们需依照各自的出资比例来行使他们的表决权;
而对于采取股份制度的有限公司来说,则规定了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时,他们所持有的每一股股票都享有一次表决权。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