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乃是指被保人或其授权合法驾车人士在实际操控投保车辆期间所遭遇的任何突发事故,导致第三方受害人身心受损或者财物严重损失,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须由被保人负起相应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将予以相应赔偿。
随着社会发展需求,第三者责任险已经逐渐转变为非强制性的保险产品,可以作为强制性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简称“交强险”)的有效补充。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