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立地役权,当事人有必要通过书面形式订立详尽完备的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正式生效之时起,便正式设立。
通常情况下,地役权合同需要涵盖以下主要条款:
首先是当事人的姓名或称谓以及其居住地的具体信息;
其次是供役地及需役地的地理位置;
再次是地役权的使用目的与实施方式;
第四项则是地役权的有效期限;
第五项是关于相关费用及其支付方式的规定;
最后一项则是关于解决可能出现的争议的途径与方式。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