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款人去世之后,若能证实他在世时所借下的款项属于他与配偶共享的债务,那么在其身故后,这笔债务便应由他们共同拥有的财产予以偿还。
然而,如夫妇二人共有的财产并不足以偿还逝者生前欠下的债务,并且借款人在世时确实没有其他的个人资产,那么,该对配偶中的另一方仍须进一步承担偿还这部分债务的义务。
而在另一种情况下,假如借款人在世时有其他的财产存在,那么这些财产就可用来偿还他的生前债务。
倘若有遗产留下,那么遗产的继承人也应当负责偿还这笔债务。
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亦应承担起偿还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费以及所欠债务的责任。
应缴纳的税费及需偿还的债务均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上限,若超出了遗产实际价值,继承人若愿意自行偿还,则不受此限制。
反之,若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则无需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