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法规体系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之相关规定,农民所获取的宅基地仅享有使用权利,并不拥有其所有权,亦无法实施任何形式的处分行为。
因此,农民只有在满足了特定条件之后,才能将宅基地及其上所修建的房屋共同进行转让操作。
值得注意的是,宅基地使用权本身是不可单独进行转让的,只有在满足了上述特定条件后,方可与地上房屋一并进行转让。
关于宅基地的转让,需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首先,转让方须拥有两处及以上的农村住房(包括宅基地在内);
其次,转让行为必须发生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
第三,受让方必须无住房及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第四,转让行为需经集体组织同意;
最后,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必须与地上房屋一并转让。
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则该转让行为将被视为无效:
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
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宅基地;
转让方未获得集体组织批准;
向集体组织成员之外的人员转让宅基地;
受让方已拥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对于农民非法出售宅基地的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依法予以制止、纠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此外,还可要求限期拆除或没收在买卖过程中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土地所有权人拟出让、出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提出拟出让、出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明确土地界址、面积、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
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