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精神障碍者与配偶之间的
离婚事项,应当满足以下必要条件:
首先,需要证明二人确实存在着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
其次,必须确认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合法有效的。
由于精神疾病患者通常并不具备完整的
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仅能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进行
离婚诉讼。
所谓的
诉讼离婚,即是指当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财产如何分配、
债务如何承担以及
孩子的抚养权归属等问题产生严重分歧时,无法自行协商解决,便会向当地的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通过调解或判决的方式来
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