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该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中,其所侵犯的主要客体乃是信用卡管理秩序;
而犯罪对象则为信用卡的相关信息资料。
就客观层面而言,本种犯罪的客观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种情况下:
第一,使用隐蔽手段,如通过暗中观察、摄影摄像、复印或采用先进技术等方式来获取他人信用卡上的信息资料;
第二,通过支付金钱或物质利益的方式,从相关人员(例如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手中购买他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
第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擅自向他人提供自己合法掌握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
在这些行为中,所谓的“窃取”,是指利用各种隐秘手段(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提到的方式)来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而“收买”则是指通过支付金钱或物质利益的方式,从相关人员手中获得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至于“非法提供”,则是指未经授权,擅自将自己合法掌握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提供给他人的行为。
关于本罪的主体要件,需要指出的是,本罪的犯罪主体通常为一般的自然人。
最后,在主观要件方面,本罪的主观心态表现为故意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