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首先是违约金的支付,这是由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明确规定的,如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守约方可向法院申请适当调整其数额;
其次是定金罚则的适用,若在签订合同时一方向对方交付了定金,那么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选择不予退还定金或者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
最后,如果在合同中既未约定违约金也未设定定金,那么守约方仍可依据实际损失提出损害赔偿的诉求。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