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户主为房产之拥有者,非其签署之拆迁补偿条款将视为无效;
反之,若户主并非实际所有权人,仅持有部分权益,而房产所有者亲自签署了征收补偿协议,则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在这种情况下,房屋征收部门应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与被征收人共同协商确定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及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具体位置及面积、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或周转用房、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以及过渡期限等重要事宜,并据此订立正式的补偿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