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头息"作为一种借款方式,指的是出借方在借贷过程中,隐性地从借款本金中先行扣除一部分资金用作利息。
然而,这种行为通常被认为是非法的,因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借款的利息不应事先在借款本金中进行相应扣除。
若确实存在利息已先于本金被扣除的情况,那么借款人应依据实际借款金额向出借方归还借款,同时按照实际借款金额来计算和支付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