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规范中,窃取、收买以及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指的是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窃取、收买或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违法行为。
此种犯罪的客观方面主要体现为以秘密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或是以金钱、财物等交换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亦或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擅自向他人提供其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严重行为。
若存在以下任一情况,均可根据本罪进行定罪量刑:
(1)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实施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2)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数量达到一定程度;
(3)因窃取、收买、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而导致国家及公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4)造成其他较为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对此有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