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类特殊的合同类型,附期限合同到期失效并不等同于无效。
所谓附期限合同在合同签定时,双方皆可约定该份合同将于规定期限届满后失效。
这类附期限终止的合同,一旦规定的期限行将结束,则自动丧失法律效应,与合同被奉为无效的情况大相径庭。
因此,我们必须明确,附期限合同到期失效并非无效,而是指在约定期限结束之后,合同的法律效力自然消失,其影响不会追溯到过去。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