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农村征地补偿偏低的困境时,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妥善处理:
首先,若补偿安置方案仍处于公示阶段,广大的被征收地农民朋友们有权表达自身观点并提出合理诉求,要求提高补偿水平,同时也有资格参与听证会来充分说明自身立场。
其次,倘若征地补偿方案已然向公众公布,被征地农民朋友发现补偿费用不足,可向地方政府申请介入协调,或者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如经过相关部门调和之后仍未得到满意结果,则可请求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出具公正裁决;
若被征收方对裁决反应不满,依法享有提起行政诉讼程序的权利。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