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有权对相关行为提起诉讼。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六条款明确指出:
持卡人在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条件下,超出正常规定的透支额度或规定期限进行透支操作,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以上的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偿还的,应被视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规定的“恶意透支”行为。
在此基础上,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均可被认定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自身无足够还款能力却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最终无法偿还的;
(三)透支后选择逃匿、更改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责任的;
(五)利用透支资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