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此给出以下建议供您参考:
首先,夫妻双方可以通过积极收集各自在抚养方面的优势和对方不具备抚养能力的有力证据来展现出抚养子女的决心。
关于优势因素,例如:
当事人已经实施了绝育手术、失去了生育能力、与子女之间建立了深厚的感情纽带以及没有其他子女等等;
而不利因素则可能包括:
对方有虐待子女的行为、未尽到相应的抚养责任、缺乏稳定的经济来源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