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之解除情形大致可归结为以下几点:
首先,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实现合同原定目的者;
其次,当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一方通过明确表述或其自身行为表现出将不再履行主要债务时;
再者,若当事人一方未能按时履行主要义务,经过催告并给予合理期限后仍未履行者;
此外,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存在其他违约行为,从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者;
最后,法律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下,如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等。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