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用伪造途径制作的信用卡进行消费,或者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申办所得之信用卡进行交易者;
(二)在实际交易过程中,使用已经过有效期或被终止流通的信用卡进行支付;
(三)未经授权擅自盗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交易者;
(四)蓄意采取透支方式,且其行为以非法侵占为目的,超过了各发卡机构所设定的信用额度或还款期限,并且经过相关机构多次催收后仍然拖延、不予偿还。
恶意透支现象,可视为信用卡业务管理中主要的风险隐患之一,同时也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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