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被法院判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等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服刑期间,若能认真遵守监狱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且确实存在悔过自新的良好表现,或者有立功行为的,均可获得相应的减刑机会。
而对于那些被判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服刑后,如若能够严格遵守监狱规定,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并展现出明显的悔过之意和不再犯错的决心,同时也没有任何再犯罪的风险,那么他们便有可能获得假释的资格。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