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如果企业法人的股东在法人人格被否定的情况下,肆意滥用法人的权利与地位,那么这些股东将须承担起相应的连带责任。
这项名为“法人人格否认”的法律制度设立初衷在于防止法人独立人格的不当滥用,同时也旨在保障广大公司债权人的权益。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比如当公司股东滥用其权力来规避债务,给公司债权人带来了极大的损失,那么他们就必须为公司的债务承担起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