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因借款缔结姻缘所引发之债项,在婚姻关系终结时通常无需由夫妇二人共同承担偿付责任。
然而,存在特定情形者例外。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仅当夫妻双方共同签署了借贷协议或其中一方在借贷行为发生后进行了追认等能够体现共通意向的表态;
或是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所需负担的债务;
以及共同参与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或者是在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其经营所得被用于家庭日常开支或与配偶共享所产生的债务,才需由夫妇二人共同承担偿付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